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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展示3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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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专著

07-04

2022

一、绝对多数控制权:2/3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绝对控制权:...

07-04

2022

一、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规定。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说明能够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有三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07-04

2022

人生就像滚雪球,重要的是发现很湿的雪和很长的路。待到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沃伦·巴菲特发展的时代,谁主沉浮?美帝依旧自愿充当世界警察,国际秩序依照“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政治经济文化冲突不断,投资国际化处处是陷阱。全球治理秩序欠缺;凯恩斯曾说:“长期我们都死了。”为了解决资金难题,各央行大量印钞,零利率与负利率频现,结合老龄化未来总需求下降,通货膨胀等导致“今天的钱比明天的钱更值钱”。...

01-30

2019

文章作者 / 李宇 律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金融与证券业务部部长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19〕2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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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024

一、 OEM产品概念OEM的汉语意思是"原始委托生产",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代工"。OEM,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甚至连生产线、厂房都没有,为了增加产量和销量,为了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甚至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

11-30

2023

作为基于商业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灵活持股的变通方式,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隐名股东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管理登记文件中,形式上不具有股东身份,而显名股东形式上是公司股东,但其没有向公司履行出资(或认缴出资)义务,缺乏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不但...

11-28

2023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10-12

2023

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除了常见的民事、刑事责任外,我国也出台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本期法智论坛,笔者将就医疗机构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进行列举,医疗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尽量规范自身行为,只有合法、合规运营,才能保证机构的良性健康发展。一、行政责任定义及责任类型1.定义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0-10

2023

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遵守诊疗规程、未尽到应尽义务,造成损害后果,涉嫌违法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获取利益的目的,客观则上直接侵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本质上是对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本期法智论坛将从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器官移植相关犯罪对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进行浅析。一、医疗事故罪《...

10-09

2023

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主要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及其他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着明确规定。本期法智论坛,将从受侵犯权益类型、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进行浅析。一、医疗机构民事...

09-30

2023

“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十分普遍,是总包方转移工程款支付压力的常见方式。总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限制分包付款时,通常会约定以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但因该类条款自身法律效力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的认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争议,故而“背靠背”条款在实践中所引发的纠纷也较为多见,仍待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及细化。何为“背靠背”条款?01“...

09-25

2023

近年来,医疗纠纷争议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出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医疗纠纷争议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作为医疗机构,更需要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及合规管理给予重视。医疗机构经营常见风险类型及合规管理一、医疗损害风险及合规管理(一)民事责任风险1.风险分析医疗机构...

09-06

2023

上期法智论坛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板块,笔者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生效后,总包方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期笔者将分别从总包方与分包方的视角,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背靠背”条款所涉风险防范问题作以解析。总包方视角01一、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时,总包方应明确作出类似“总包方的付款义务以发包方(业主)付款为前提,若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总包方支付...

09-04

2023

上期法智论坛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板块,笔者解析了“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的案例。本期笔者以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有效的主流观点为视角,阐述“背靠背”条款中,分包方所主张的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01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在发包方(业主)未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时,“背靠背”条款中所附条件成就,“背靠背”条款生效。但是,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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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024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对外转包、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除外)对外分包、支解分包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应无争议。但是,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分包事项,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的情形,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较大。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决定...

10-28

2024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较新的案外人救济制度,2012年首次被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即在第五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撤销对象及与其他案外人救济程序的区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直到2021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为独立条文即第五十九条。从立法进程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备,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

10-21

2024

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是指不动产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因未变更登记过户而对房屋未享有登记所有权,但法律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该种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之冲突在执行程序中尤为常见。当前,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导致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价款支付与产权变动经常发生不同步情形。如果房屋已被抵押而出卖人未如实披露,或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另行设定抵押权,则会产生...

10-18

2024

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零散地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例如,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对投资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对债权人的责任等。上述规定分布较为分散,且在责任承担主体、第三人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具体形式上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条文。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10-14

2024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观点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陈某交通肇事案案例要旨:(1)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

10-10

2024

0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1.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范某某诈骗案案例要旨:(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惩处。但当被告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该笔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该笔资金的性质和归属的认定值得探讨。当第三人对赃款赃物的权利主张与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在进行价值取舍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09-02

20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分别对相关条款效力、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为强化衔接适用,最高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一、广西...

08-23

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顺位。但《批复》没有涉及以房抵债受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而享有超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超级优先权”。那么,关于商品房买受人超级优先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以房抵债”中如何适用,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享有超级优先权,以及若以房抵债...

08-09

2024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正式施行,规定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新法施行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一、有权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诉讼主体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相比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增加了“公司”为行权主体。就公司...

08-08

2024

01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1日,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黄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到期不还按日5%支付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张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另原告提供了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现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借款50万元是事实。张某辩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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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022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作者:雷西萍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随着多起儿童受害新闻的出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得不被人们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无外乎无人履行监护职责与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前者,例如,父母死亡,其他近亲属亦无人愿意履行或者无力监护职责的情况。后者如一些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的青年夫妻...

07-04

2022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案件外的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同等重要,无论是申请撤销还是申请不予执行,对于案外人来说,都存在着救济盲区。目前可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做扩张性解释,允许案外人对侵害其利益的生效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   对仲裁裁决的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分别建立了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两种司法监督救济途径: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

07-04

2022

对于仲裁的撤销“报核”虽然比不“报核”相比是一个进步,但由于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审批,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其司法的公开透明性明显不足。如改由上诉制度更符合司改的方向。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将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审”制度扩大到国内仲裁的司法“报核”。该规定与过去相比,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

07-04

2022

仲裁法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重叠,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因不予执行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应该取消不予执行制度。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是目前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两种救济形式。  (一)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依据特定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否定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活动。  关于撤销国内仲...

07-04

2022

在多元化解纠纷的今天,仲裁已经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仲裁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保密性、域外执行力强等诸多特点而愈发受到当事人的青睐。但倘若不加以一定的公权监督而放由仲裁机构的任意自主,这势必也会背离仲裁制度的设立初衷。纵览仲裁监督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司法不干预、司法过度干预以及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三个时期。在以支持为主导的新时代,笔者仅就司法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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