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经典案例解读丨被关押200多天终于沉冤昭雪——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到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原来犯罪嫌疑人谢某是湖北某工矿建设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经理,该公司与陕西省府谷县某矿业在2014年7月20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合作协议》,从事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充分的生产管理自主权。 何某知道此事后请求分包井下炮采、炮掘工作,谢某就让其缴纳风险抵押金200万,并向其融资500万用于生产经营。但后来府谷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与湖北某工矿建设有限公司的协议,而且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谢某既不能归还何某借款,也无法履行和何某的分包协议。 雷西萍主任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结合本案进行全面分析,谢某与何某签订协议,在收到借款后将借来的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并将收取的风险抵押金200万元已经支付给鲁某作为解约押金,事实上和鲁某解除了分包协议,为履行与何某的协议扫除障碍;以上事实受害人何某是明知的,所以,不是侦查机关认为的所谓“一女二嫁”,谢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同时,雷主任也指出,我们应该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希望能消除误会达成谅解。
在多次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下,在历经数月和受害人谈判达成谅解后,也在雷西萍主任多次向府谷县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领导、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的控诉下,府谷检察院同意了我们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在离2017年大年三十还有两天的时间,让犯罪嫌疑人走出了看守所,终于与家人团圆,过新年了。 2017年10月12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完全采纳了雷西萍主任和李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何某钱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2017年11月1日,谢某致电雷西萍主任,说府谷县检察院控申科工作人员已经通知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权就失去人身自由的遭遇申请国家赔偿”。至此,一个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在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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