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杜维娟、康玉林律师成功代理继承纠纷二审
——巧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理论,指出程序瑕疵,上诉成功
安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安某1、次女安某2、三女安某3及长子安某4。父亲安某于2008年去世,长女安某1于2010年去世(长女育有二女一子),母亲朱某于2011年去世,父母二人去世后遗留有房屋一套。2017年该房屋被拆迁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置换房屋登记于长子名下,次女、三女及长女之子女欲分得补偿房屋及款项,将长子告上法庭,因此成讼。该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屋补偿款及置换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均分。
被告不服,欲提起上诉,找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杜维娟及康玉林律师进行咨询。经过交谈,我们发现,本案遗漏了继承人之一,即长女之配偶,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有望发回重审,理由是:
父亲去世后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此时法定继承已经开始,然遗产未经分割,长女已去世,去世前未声明放弃遗产继承,也未接受遗产,更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此时,应转继承相关法律处理,长女应继承的父亲之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母亲朱某,其配偶刘某,其子女刘某1、刘某2、刘某3,共5人进行分割。本案一审直接适用代位继承,未按转继承法律关系处理,导致审理过程当中,未通知长女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配偶刘某,在未征得刘某意见的情况下,仅按代位继承进行处理,属于严重程序错误。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款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发回重审。
此外,关于遗产份额的分割也存在问题。代位继承系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长女先于母亲去世,晚于父亲去世,长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只是母亲朱某的遗产份额,而不包括父亲安某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未有效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导致遗产份额分割存在错误。
有了以上两点分析意见,被告决定委托两位律师进行上诉,经过调取一审案卷,与当事人沟通,我们发现,由于一审被告未聘请律师代理,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有效证明自己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在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也未能直击要点,致使自己在一审判决后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二审发回后,如补充足够证据,有望争取更多遗产份额。
为此,我们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从遗产范围认定、遗产分配原则等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特别是一审的程序瑕疵方面进行论证,还绘制了遗产份额分割图表,指出了平均分割状态下每一位继承人应分得的份额。庭审中,我们据理力争,陈述了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及一审判决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将遗产分割图表提交法院,供法院合议时参考。
经过努力,二审法院完全认可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了重新提交证据、改变不利地位的宝贵机会。
(本案例为我所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