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丨研判法律、绝地反击 :奋力捍卫我省著名企业品牌形象众所周知,企业字号就如一个人的姓名,代表着企业的品质和文化。如果一家企业不能使用长期经营的字号,那无疑是重大的商业危机,苦心经营起来的市场知名度也会荡然无存。在一定层面上讲,字号就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 本案就是关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诉讼,原告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设立,主营业务为室内装饰品、高档服装面料。其“X及图”于2011年获准为驰名商标,种类为20类。被告陕西X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营业务为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等,其于2013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商标为“字号X的汉语拼音”,种类为24类。 在本案中,原告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将被告陕西X用品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用带有该“X”文字的企业名称。对被告而言,如何坚守住原告驰名商标的“狙击”,这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面对如此险境,被告求助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在王朝辉律师、田浩实习律师严谨的法律判断及适用下,打出了一场激烈又精彩的防御反击战。 (一) 被告使用该“X字号”文字是否侵犯原告在先企业名称权。在法律运用及事务操作中认定构成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经法庭调查而知,被告注册登记日虽然迟于原告,但企业名称的登记日早于原告商标驰名之日。同时被告是全国纺织品行业名牌企业,在该行业被告的影响力要大于原告。被告使用“X”字号不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品来自原被告某种特定关系。因此被告使用“X”字号不会对原告企业在先名称权造成影响。 (二) 被告使用“字号X的汉语拼音”商标是否侵害原告驰名商标“X及图”相关权利。原告持有的商标虽为驰名商标,且商标注册早于与被告商标注册之日,但经法庭对比,从商标文字、形状构成来看,原告商标由不规则图形、英文字母、汉字及上下平行线四部分组成,而被告公司商标只有汉语拼音一种显著特征,原被告商标之间有显著不同。被告注册商标不会使公众误以为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某种特定关系。 经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陕西X用品有限公司依法继续享有“XX”字号及“字号X的汉语拼音”商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通过此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为被告陕西X用品有限公司在扩市场、塑品牌上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既捍卫了我省企业品牌形象,也为陕西省本土品牌走出去做足了法律支撑。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却忽视了对企业名称权的管理,从而导致产生不必要的诉讼争端,极大的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需要加大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力度,树立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才能保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健康、稳定、长足发展。 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英语、法律、工程管理教育背景和多年的英文翻译、国际经贸及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公司股权和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建筑房地产、常年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贸易等方面,在多年的执业经历中,先后成功代理了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积极开展非诉讼业务,受托多次为涉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 田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17年进入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以来,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服务思维承办公司法律诉讼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