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 力争调解,化解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基本案情 2015-2017年间,六十户居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某开发商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2017年10月,60户业主诉至法院称某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故要求某开发商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预期办证的违约金。某开发商向法院提交2016年6月30日的完工证明,称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完工,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在电话通知60户业主收房后又于2016年9月29日以公报的形式通知业主收房,60户业主已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另外,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和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工程迟延,应当予以扣除。 争议焦点 1. 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迟延交房? 2.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房,应该如何认定? 3. 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办案过程及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张振国律师、贺粉霞(实习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代理律师与60户被业主、法院的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合理的维护了上诉人的利益,减少了损失。 上诉人代理律师发现某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交房、预期办证的情况,遂从迟延交房的原因为切入点提出代理意见。代理律师通过对合同具体条款的解读,积极搜集证据,认为上诉人迟延交房系上诉人开发的房地产紧邻经常召开政府会议、接待重要领导的某宾馆,一旦召开会议就会被迫停工。加之近年来全国雾霾严重,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也会导致工程停工。通过对停工原因的搜集及分析希望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 法律评析 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竣工验收记录并未记载验收时间,同时也未出具符合条件的测绘报告,因此法院认为在其公告交房时并不符合交房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影响 一直以来,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就有很多矛盾,房地产开发商会因为某些原因晚于合同签订的时间交付房屋。业主觉得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觉得自己也委屈,认为其迟延交房也很无奈。随着我国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冬季雾霾严重,经常需要停工从而会造成工程的延期。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介于此,代理律师认为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主动联系业主,和法官沟通。经过多次的沟通,60户业主中有58户同意调解。调解当天,某房地产公司派公司财务人员提着现金现场给58户业主一一赔偿。由于此案涉及人员多,矛盾冲突严重,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张振国律师 张振国律师,中共党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陕西省民事、刑事诉讼法协会理事,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咨询服务专家,西北政法大学实务导师,陕西省电视台西安乱弹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业务部部长。 主要业务范围: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