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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西萍主任代理国有上市陕西某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述: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局),某建设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以及某设计院(以下简称某院)三方签订《移动模架造桥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局订购一台造桥机,由某院负责设计,某建负责按设计图纸加工制造。随后,在合同基本履行完毕时,某局却以合同标的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为由将某建起诉至某仲裁委员会,而该仲裁委员会又在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前提下裁定某建败诉,要求某建赔偿某局人民币1066万元。由于该案是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西安中院随即依照裁决冻结了某建帐户资金880万元,在此前提下,某建被迫向西安中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并聘请我所主任雷西萍为其代理律师。

案情分析:

雷西萍律师在接受某建的委托后,细致分析案情事实、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首先,本案所涉合同为三方合同,有三个合同主体。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遗漏了一方重要当事人某院,这一失误严重影响了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其次,本案所涉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该仲裁委没能认真分析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致使某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本案中,某局提出某建建造的机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仲裁委不顾合同的约定: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必须鉴定的条款,未经鉴定揭擅自认这产品质量不合格,就裁决由某建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过鉴定部门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机械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某局已成功使用了该设备。而仲裁委对已查明的事实不作认定和处理。导致某建在交付给了合格的产品后分文未收还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的不公局面。基于以上,律师在提起不予执行申请的同时据理力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全力维护委托人权益。使得西安中院认真对待本案,重新对本案进行详尽细致的分析和认定,最终,做出不予执行该仲裁委裁决的正确裁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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