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获缓刑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人,农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陈某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最终达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渴望结果,辩护律师也很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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