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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原创丨分公司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作者:张振国律师来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一、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说明能够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有三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分公司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诉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分公司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实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

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工商局

发文字号:工商[1990]174

颁布时间:1990-06-16

实施日期:1990-06-16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武工商检字〔1990〕30号)收悉。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如何处罚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该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申请营业登记;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三、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处罚当事人误区。

1、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分公司的行政责任

分公司有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经营的的义务,分公司如违反行政法规,也应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比如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罚款等。

3、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不等于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其中,在执行罚款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当被处罚的分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时,作为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有义务清偿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如果公司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该罚款的,则该公司应当调集其他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支付。

    总之,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作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张振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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