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篇药物“致癌”文章大点击量的转发,这两天又来了个“问题疫苗”,因为涉及全民健康问题,而民众对专业问题的辨别能力又有限,所以这两次事件都引起了全民恐慌。我在想两次事件如此沸沸扬扬,有中国医药行业需要严控、治理的问题,也有幕后想操纵打击、诋毁中国医药行业? 再次也希望媒体多一些正面宣传,还民众一个心安。
关于长春长生的疫苗不合格事件在社交网络里炸开了锅,也赶到风口浪尖上。
反馈出企业惰性思维”,官不查,我不管,官要查,我遮遮;药监局也需要改变其管理思维,时代在改变以前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情,现在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药企对药品生产质量不能只当儿戏。
首先为大家科普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疫苗类属于药品范畴
药品管理法第100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
<table ke-zeroborder"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假药与劣药区分
如果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属于假药。如果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属于劣药。
如果药企仅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适用行政处罚;如果故意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主观故意是其要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药监局处罚决定书上来看确实已经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三倍的顶格罚。如果后续没有更多证据证明或者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只能没收违法所得和三倍顶格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药监局还应当给予更多的处罚措施,例如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三)涉及的相关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必须用证据证实已经有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乃至死亡的事实,并且危害结果与注射服用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在注射假的狂犬病疫苗后,因起不到作用而使得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实务中对认定“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持谨慎态度。
经过大数据检索,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被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上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主要是无法用证据固定证实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样这些天来,高血压患者也同样被同一件事所困扰着:国内制药企业华海药业在内部自查时发现缬沙坦中含有杂质亚硝基二甲胺由于这是一类基因毒性杂质,目前包括欧盟、加拿大、美国、中国等都启动了召回。
疫苗事件出现后,很多吃这类药物的患者都陷入疑问:“基因毒性!这个药还能不能吃了?需不需要停药?该不该换药?”但是自来自挪威、荷兰、瑞典的官方明确指出:“患者不要停药!”,“患者不要停药!”,“患者不要停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因为各国官方说了:“根据科学评估,可以排除严重威胁!”。
但是发现媒体上转发一篇文章,《快扔掉,中国造的这些药,被曝强烈致癌!害惨百万人!全球紧急召回!你抽屉里可能也有!》。该文的内容让我倍感惊讶:文章完全扭曲事实的真相,将与亚硝基二甲胺的新闻进行拼接,让现实的患者产生恐慌情绪,甚至有了停药的想法!这种不负责任的传播让人毛骨悚然,文章中的虚假与歪曲,文章直指将这次事件称为“中国药业丑闻”.
且看文章发出平台,基本都是对接境外的自媒体,“国外友人”何时突然这么关心中国人民的健康?里面的杂质亚硝基二甲胺就连我们吃的火腿和熏制的肉都有可能有,出于对未知风险的考虑,华海全部召回市面上产品,并且对工艺进行改进,这种负责任敢担当的民族制药企业必须顶起!
最后,万不能以偏概全,一棒子打死中国的企业,毕竟中国企业发展强大起来,才有利于老百姓。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