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贫弱者伸张正义实现法律公正为社会贫弱者伸张正义实现法律公正 自西周以来,历代的思想家、历朝的法律都在为大同世界特别是维护社会的“谋闭而不兴,盗乱而不作,外户而不闭,闭也使民无讼”之和谐安定有序状态而探索。在中国古代先哲的眼中,“不争”、“无讼”即理想之和谐社会状态,国家也只有保持和谐、均衡、公正的秩序,才能均调天下、和乐人民、国家强盛、人民富裕。 历史发展至今日,广大民众仍然期望无诉无争,安乐祥和。然而,现实社会中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当下之和谐社会,也并非没有矛盾与冲突。正如《史记》所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往。”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希望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承认、获取社会财富以便寻求最大化的利益保护,因而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便产生了利益冲突,致使社会在商业往来中纷争四起,于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人与社会自然之间、需求与可供给之间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矛盾与冲突的发展史。加之每一个公民对复杂规则理解能力及知识体系的欠缺以及经济上的困难、司法资源的稀缺,致使法律框架下的公平公正很难惠及所有的普通民众。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弱、经济困难者提供无偿的援助让其利益得到保护,意义重大。 一、当下法律援助的现状 目前,全国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74个,各级工会法律援助组织6269个,全国近20万名律师,8万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数以万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每年共办理的涉及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超过22万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及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上述规定覆盖面虽广,但有些地方为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至两倍。 二、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1、申请。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将填好的申请表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交中心受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 4、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刑事法律援助应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对符合条件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5、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法定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律师在当下和谐社会参与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作用。 律师作为以法律为执业工具的职业群体,其工作在于实现法律的实施和被遵守,其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并担负起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责任。 1、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从整个社会运行来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得以妥善解决,为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使矛盾保持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客观上也减轻了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社会压力。从微观上看,通过律师的帮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能得以尽快解决,为当事人特别是在当下社会中处于经济等弱势地位的群体,降低了因纠纷或矛盾造成的损失。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律师的法律活动使国家的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并取得积极的法律效果,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使司法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使执法活动得以有效实现。这正是法治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扶弱助贫,积极承担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承担者,扶弱助贫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维护法律价值的表现。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以尊重和保障。因为他们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维权意识上都处于强势集团“威吓”下之弱势地位。律师职业的产生是基于能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律师职业的发展是基于其对社会正义的内在追求。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证其生存与尊严,捍卫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价值。通过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还能化解社会中潜在的不和谐因素,体现社会的诚信和友爱,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例如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邓颖聪律师代理的黄陵县村小学教师奸淫女学生案:事情发生在陕北黄陵县一个偏僻山村的小学里。该所学校,因缺少教师,县教育局便派了一位没有教师资格的青年男子来该小学任教,这也说明了那里教育的矢衡。那所村学校很小,总共才十几名一至四年级的学生,女生更少,只有四名。那个所谓的“教师”来到该小学没几天,就对三名女生下毒手,并轮番多次对这三名十岁左右的幼女进行猥亵和奸淫,后幸被家长察觉,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受害幼女的家庭经济都很困难,陕西法智所(我们)给予法律援助,代理该案。援助律师邓曾到受害人的村里去调查,并想看望一下受害幼女,但受害人听到村里来了外人要看她们,就全都躲了起来不愿见人。孩子的家长告诉我们,自事发后,孩子们就不愿见外人和村里其他人,性格完全变了,变的少言寡语、行为怪异、经常发呆、举动反常、无心学习,和之前判若两人,家长很是担心孩子今后的成长。我们也深深地感觉到受害幼女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及精神伤害是多么地严重,这种伤害是一个幼小心灵所无法承受的,这将无可置疑地会给她们带来终生的痛苦。援助律师认为罪犯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受害人给予抚慰和精神损害赔偿。为更大限度地维护受害幼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开庭时,援助律师为受害幼女声讨呼吁,运用法律知识据理力争,援助律师凭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法学知识说服了审理此案的法官们,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该村也到处洋溢着法律公正的气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3、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担当起法律人的良知、责任和义务。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其著作《为权利而奋斗》中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但是,“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可是“律师作为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在当下的中国,也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在广大民众的利益受损而无力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时,他们便挺身而出为了众多的公益而提起诉讼。例如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涂小娟、韩朝泽、唐惠免费援助的“西安300名学生遇招生诈骗上万元学费打水漂”一案,就彰显了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挺身而出的情怀。2010年9月300百多名学生,他们有的已经考上了大专,有的考取了三本院校。他们看到了某大学的二级院校的招生宣传,便来到该高校求学,渴望能够在该院校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就在他们刚刚交完学费之后,该高校的负责人携带着300学子的学费便销声匿迹了,这让300学子陷入了莫大的黑暗、无限的迷茫、不尽的无助和绵延无期的阴霾......。学生们先后找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韩朝泽、涂小娟、唐惠律师,三位律师了解情况后,决心为这300百名学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身体力行为让社会给他们一个交代。在法智所主任雷西萍的大力支持下,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通过多次与校方交涉,综合考虑学校学生家长社会等多方利益,最终与校方达成一致意见,以校方退赔每位学生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择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00元,并妥善安置好求学的学生。该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经陕西《第一新闻》采访后,相继被中国新闻、新闻网、华商网、搜狐等十多家媒体相继转载。 法律援助集中、直接地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基本理念,其所追求的目标是建设并完善一个充分尊重并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因此,法律援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科学、均衡发展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法律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公民享受平等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范继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