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谋:建立案外人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案件外的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同等重要,无论是申请撤销还是申请不予执行,对于案外人来说,都存在着救济盲区。目前可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做扩张性解释,允许案外人对侵害其利益的生效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 对仲裁裁决的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分别建立了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两种司法监督救济途径: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4)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7)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2001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香港)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复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立他字第36号)答复,《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要件,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作为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地行为;(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可知,无论是申请撤销还是申请不予执行,都赋予仲裁当事人,对于案外人来说,都存在着救济盲区。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案件外的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同等重要。那么,如何保障案外人的利益?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看,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显然指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不包括仲裁仲裁决书。案外人如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的,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当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如下: 第一种做法是上海高院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案外人首先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法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该做法认为,虽然《仲裁法》第58条规定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在当事人,但并未排除法院依职权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二种做法珠海中院首创依职权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第一步由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错误的,将情况上报审判委员会;第二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依职权启动审查的,由立案庭决定立案,交民四庭负责审查。第三步民四庭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做法的参考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依照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借鉴现有的法律框架,案外人可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第三种做法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案外人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2010年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第56条第增加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制度规定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错误,侵害了其利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撤销生效错误法律文书,维护自身利益的效果。但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制度仅适用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有案外人依据此条去提起撤销仲裁之诉。 笔者认为,仲裁的权威性必须依赖相应的救济,为防止虚假仲裁,应赋予案外人通过诉讼撤销仲裁裁决之权利。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独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手段,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司法机关的文书并无二异,生效之后也同样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不让案外人对错误的仲裁裁决提起撤销诉讼,那么仲裁中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则难以保护,而且撤销之诉也仅针对侵害其利益的部分,并不会有过度保护案外第三人之嫌。 因此建议:一是目前可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做扩张性解释,允许案外人对侵害其利益的生效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二是在修改仲裁法时借鉴民事诉讼法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案外人对侵害其利益的生效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即:在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实体错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第三人在其知道仲裁裁决之日起2个月内,有权向仲裁所在地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之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