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包括反射利益和私法上的权利。而利害关系的判断是“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以下统称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也即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原告的主观公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而非私法上的权利或反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我国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经审查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并不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方因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之间的民事纠纷提起撤销小区预售许可行为之诉,其与行政机关预售许可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李佳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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