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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普法丨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


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来说

添加背景音乐有助于

烘托气氛、渲染情绪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短视频创作要有“边界”

一不留神就会踩了

背景音乐侵权这个“坑”


  基本案情  



    “你笑起来真好看,像春天的花一样……”音乐作品《你笑起来真好看》因歌词朗朗上口、旋律轻松,被大众传唱,在国内斩获不少奖项,且该首歌曲被演绎成多个版本。
     2022年6月20日,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作为《你笑起来真好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时间戳取证,2020年12月6日,温州某银行在短视频平台,以银行名字为昵称的账号发布了一段时长170秒的职工趣味运动嘉年华短视频,以《你笑起来真好看》(李昕融/中央少年广播合唱团)为背景音乐,点赞量不高。
     文化公司认为,银行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案短视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不高,影响力非常微小,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因银行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银行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目前,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的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并在网络上展示,使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欣赏到该作品,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但用户在使用音乐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如搬用到其他平台进行公布,仍会构成对音乐权利人的侵权。同时用户必须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而不能自行使用音源不明的音乐。

      二是平台方提供的音乐虽大部分已取得授权但也并非绝对,音乐授权的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而用户本身无从得知,用户在选取平台音乐时,仍有必要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等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一步确认,如此才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平台方兜底担责;

     三是用户制作短视频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短视频平台并不对用户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负责(例如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业使用仍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


  法条链接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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