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解析丨洪涝灾害后,这些法律知识一定要知道近日,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全国各地不断发生极端强降雨导致不少地方出现了洪涝灾害,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截至8月6日10时,河北、北京、黑龙江等16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收到保险报案18.91万件,估损金额62.41亿元。目前已赔付案件5.06万件,赔付金额2.64亿元。 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的后续灾后重建工作,快递被暴雨泡毁赔不赔,谁来赔?车被洪水冲走后可以全赔吗?房屋漏水检修由谁负责?暴雨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赔偿问题成了不少群众关注的焦点。 那么,洪涝灾害过后涉及有关维权、保险、索赔等法律问题,你了解多少呢? 问题1: 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举例来说,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特大洪水是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问题2: 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更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题。但政府方面会实施救援,社会各界会施以援手,这属于救济而非赔偿。 问题3: 散布谣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在严重洪涝灾害下,不断有谣言、假消息出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4: 遗失物、漂流物的权属问题? 洪涝灾害过后各主要街道、场所散落了大量物品,甚至还有汽车遗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问题5: 无主物、遗失物如何处理? 在暴雨后的搜救过程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项链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处置这些财产也是一个大问题。灾害后,会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按照《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问题6: 洪涝灾害中权利凭证丢失的权利保障问题? 存折、银行卡等储蓄凭证的丢失和房产证等物权凭证的丢失并不导致权利人权利的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明及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储存的信息依法履行权利或重新办理相关凭证。 问题7: 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因暴雨洪水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理赔吗? 因特大洪水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问题8: 暴雨洪水造成车辆浸泡致发动机损坏,保险赔不赔?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是暴雨造成洪涝,造成停止的车辆浸泡发动机损坏的,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二是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而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应根据“近因原则”判断,若暴雨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近因,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三是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损坏的。一般应根据驾驶人主观过错,确定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问题9: 路边或者停车场树木压坏汽车,谁的责任? 此次郑州洪涝遭害导致许多树木倾倒,压坏很多车辆,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停车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10: 哪些单位接受募捐合法,如何避免被骗? 暴雨发生后,全国人民以及社会各界为郑州提供了各类募捐,新型募捐方式频出。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因此,我们在积极向灾区募捐时,最好直接向合法的募捐团体,如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募捐,避免将原本善意的私募变成令人怀疑的骗局。 问题11: 因发生洪灾、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洪灾、雪灾、台风等超出了社会一般大众的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不能或失去预期合同目的的,可单方解除合同。 问题12: 洪涝灾害中紧急避险,过当的责任怎么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人若未提供证据证明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问题13: 暴雨导致快递被泡,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14: 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怎么办?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声明:本公众号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