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论坛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靠背”条款探析(四)上期法智论坛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板块,笔者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生效后,总包方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期笔者将分别从总包方与分包方的视角,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背靠背”条款所涉风险防范问题作以解析。 总包方视角 01 一、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时,总包方应明确作出类似“总包方的付款义务以发包方(业主)付款为前提,若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预付款)的,分包方不得要求总包方先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预付款)”的约定。 否则,在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即使“背靠背”条款有效,人民法院也可能会以条款约定不明为由否定总包方的主张。 二、总包方在设定“背靠背”条款时,应避免过度剥夺、限制分包方包括诉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很可能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六条所确立的公平原则,进而认定“背靠背”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或不予适用。 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陕民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提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问题,经查,合同中有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的约定条款,又有因业主(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军华公司应当承担拖欠风险,不得起诉四建公司的约定条款。但后者条款剥夺军华公司及时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对军华公司明显不公,且四建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出该辩解理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发包人)仍拖欠涉案工程款的事实,故其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总包方在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应当将“背靠背”条款加粗,并向分包方进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在签订过程中,就“背靠背”条款内容与分包方协商,并对双方间的协商记录进行留存。 否则,若发生纠纷,分包方通常会以“背靠背”条款系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且总承包方未履行提示提示、说明义务、剥夺分包方合法权利为由,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 例如:笔者所代理某建设集团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某区法院判决书便作了如下认定: “关于被告就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付款义务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进度款 ),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抗辩支付原告工程款一节,该条款位于双方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中,且该条款未进行加黑、加粗等特别标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被告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四、总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主张、催告发包方(业主)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积极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催告业主(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经合理催告后发包方仍不支付的,应及时起诉。 同时,就上述沟通过程,总包方应保留相关文件资料,作为证据。否则,即便“背靠背”条款有效,也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须向分包方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分包方视角 02 一、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考虑到自身权益的保护,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出修改“背靠背”条款,并保留沟通记录。待双方发生纠纷时,分包方可以将留存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并援引前述《民法典》格式条款相关规定,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总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时,若无法修改“背靠背”条款,分包方可以要求总包方增加明确其最后付款期限的条款,以便在发包方虽未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时,但是,总包方最后付款期限已届满,分包方可以起诉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价款。 例如: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34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合同约定,南京鹏讯公司收到最终政府建设方用户全款、并在展特欧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南京鹏讯公司开具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后一周内,支付展特欧公司合同款,最终支付期限为项目验收后的6个月。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31日验收合格,南京鹏讯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为2019年1月31日,现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三、若人民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分包方可以积极搜集发包方已经向总包方支付了工程款,或者支付期限届满但总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举证证明“背靠背”条款所附付款条件已成就。 虽然本条所涉举证责任通常由总包方承担,但仍需在日常过程中进行资料收集,防止人民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分包方时,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虽然“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十分常见,但是,由于其效力、生效后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而“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观点与争议。 无论如何认定上述争议焦点,考虑到总包方或分包方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背靠背”条款的约定仍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若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则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团队照片 负责人: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部长王禾律师 联系电话:18629326890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李佳斌律师 联系电话:18591784711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田浩律师 联系电话:18591791413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宣敏律师 联系电话:13720530124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周心心律师 联系电话:13629277702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梁鹏律师 联系电话:18829242597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一部勾艺琳律师 联系电话:18500273195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简介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由西北政法大学王志刚教授 、雷西萍主任担纲执掌,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造价师任顾问 。 多名具有预决算师资格的专业律师,熟悉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精通各环节法律业务,可及时 、准确地 提供创新性 、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 协助房地产企业组建项目公司; 为各类房企机构的设立及运行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房地产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参与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法律方案策划 、商务谈判 、法律文书的起草 、审查, 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诸如项目政策法律风险评 估论证 、土地出让及建设项目收购 、转让 、房企股权转让 、重大合作项目谈判等全程法律服务; 代理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投标 、项目规划设计 、房屋拆迁安置 、项目“按揭 、贷款 、融资” 、土地使 用权出租与抵押等法律事务; 代理各类地产项目开发 、销售及建筑工程施工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 、签订; 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料 、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