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速递丨“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问题浅析一、有权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诉讼主体 二、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该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