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该法条可知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涵盖4大要件: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形式表现;4、智力成果。
使用AI工具创造生成作品,只有满足上述4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进而为著作权法所保护。而在上述4个要件中,往往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在于“智力成果”要件以及“独创性”要件。
1、使用“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的作品,必须体现使用者的“智力投入”。
“Deepseek”等AI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工具,其生成的内容是基于算法计算,而非人类主观创造的直接结果。使用“Deepseek”等的生成作品过程不同于传统的人工创作,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预设的算法和数据处理。所以,在使用“Deepseek”等工具形成作品,必须要投入智力成果,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所保护,直接利用“Deepseek”等工具生成的作品,不体现作者任何智力投入(例如: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不断进行选定等),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从其他国家立法情况了解到,在日本,对于完全自主生成的AI内容不予著作权保护;在美国,要求自然人必须参与创作过程,AI生成的内容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的作品,要不同于在先作品,必须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
独创性的概念来源于近代西方的个人主义和精神权利理论,强调创作者在作品中所体现的个性表达和独立思考。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必须是自己独创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独创,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者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AI只是作为创作的工具,而人类在创作过程中进行重要的决策和审美判断时,AI生成的内容才有可能符合独创性标准,进而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案例的司法价值。
案例一与案例二都同时提及使用者在AI使用过程中不断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设置等,都进行了智力投入,满足“智力成果”要件,同时,形成的作品都满足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区别于在先作品,满足“独创性”要件。故此,法院都认定使用AI工具形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可予以法律保护。
上述两案例的发布明确了“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认了“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判断“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4、建议:
在日常使用“DeepSeek”等AI工具创造作品时,需要保留“智力投入”的证据,才能保障日后维权,例如:在生成作品时,保存输入的关键词列表、修改记录及最终选定的参数组合、保留不同版本的生成结果(如草稿、中间版本、最终稿),可展示创作过程的连续性和主观选择。当然,最后一定是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通过官方平台对AI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增加法律保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