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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打伤保安人员”的法律责任分析

5月13日,我所民事诉讼法律服务部部长段文强律师接受陕西电视台采访,以近日发生在某小区的“物业经理打伤保安人员”的实际案例为典型,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全面的讲解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责任主体以及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物业经理考察保安工作能力时,误被当做小偷,因保安的制止行为用力过猛,物业经理一气之下将保安暴打一顿,致使保安受伤住院。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物业经理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伤保安的住院治疗费用却无人承担。

律师点评:段文强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以专业视角概括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清楚的分析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指明了一条快捷有效的法律维权之路。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现本案中,物业经理存在故意打人行为,并且已造成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现该名保安与物业小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保安被打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物业公司对保安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如果不履行这种责任,保安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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