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朱琳律师作为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接受陕西省电视台《今日点击》栏目记者采访,针对消费者在公路上需要救援服务时遭遇施救单位“天价”收费应如何维权。
朱律师认为:2010年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实行合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2012年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且实施救助的企业要有相应的资质,这就禁止了施救单位漫天要价的不合法行为。
所以消费者在公路上遇到需要救助的情况时,应当选择正规的施救单位,如果情况特殊自主选择了其他施救单位,那也应当先与施救单位协商好施救价格后再予以救助,遇到“天价”救助费,也应当坚决说:“不”,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事先没有与其他施救单位协商好价格,等施救行为完成后遭遇漫天要价的情形,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来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