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03号
我所张振国律师关于某幼儿早教合同纠纷案之点评
2012年2月8日下午,我所张振国律师接受陕西一套记者的采访,就某幼儿早教合同纠纷一案的咨询作了认真详细的解答。
案情简介:2009年,某一对夫妇在其孩子尚未出生之前收到了朋友赠送的某幼儿早教中心的早教卡(价值1200元,使用期限为2010年1月至4月,共15次课程,其中的服务条款约定“听课不满意一个月内可全额退费”),由于孩子(以下简称甲某)尚未出生,其父母曾找到早教中心,并口头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使用该卡。在甲某出生后,到该早教中心上了第一节课,由于其本人和父母均对早教课程不甚满意,遂根据约定要求退费,但早教中心不予认可,称已超过可退费的期限。
记者:该父母有否法律依据要求早教中心退费?
张振国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孩子的父母与早教中心)已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变更了早教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即延期至孩子出生后再使用早教卡,故孩子开始听课之时才是早教合同履行之始。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在第一次听课后一个月内,若孩子和父母对课程不满意可要求早教中心退费,即解除合同,故孩子的父母要求退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案中,既然双方已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理应依约为之。
点评小结:幼儿早教是全民教育的起点,是人生的启蒙教育,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关乎婴幼儿的智力发展和个性品质的形成,近些年来大量早教机构涌现,为广大家长和孩子提供了广阔选择的空间。在接受早教服务的时候,家长们应注意审查早教服务合同的各项条款,维护自身及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实习生:马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