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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分享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实务中,如何处理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国外,而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如果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行使管辖权,则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对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国外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如果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这有利于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也有观点认为,按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可以随意界定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计算机有便捷移动的特征,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这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是为了便于确定管辖。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纳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国外,而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如果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行使管辖权,则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内容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第269页)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该裁定”),明确了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可以确认被告住所地的境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原告的住所地是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在网站发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依据著作权管辖惯例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秦皇岛中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秦皇岛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前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

来源/法律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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