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观点 | 《公司法》修订新增亮点解读(三)![]() ![]() ![]() ![]() 三、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一)新旧条文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亮点解读 1、立法背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体系,但是实践中有很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加之现行认缴制下,很多企业认缴期限明显过长,很难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公司法设立了人格否认制度,即俗称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是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即穿透公司的独立地位,追究股东的责任,常见于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过度支配和控制,导致母子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指财产、人员、场所等方面的重叠与交叉,即使这些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实质性削弱,控制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平衡和调整股东与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关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主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老板会成立多个平行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搞所谓的防火墙逃避债务。 2、横向人格否认司法实践 面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有法院按照公司法的法理来做横向穿透了,最高院在2013年曾发布过15号指导案例(案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案情简介: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为同一控制股东下的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的原因在于: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对横向的法人格否认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横向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过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条文适用 横向的法人格否认,需要通过同一控制权下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三个表征人格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是否构成高度混同来判断。 (1)人员混同 公司组织架构中,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和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2)业务混同 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同类或相关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共用物料、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此外在决策经营时各公司之间无自主决策权,均由同一控制主体决策或交叉不清、相互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或依赖关系等无法判定业务归属的情形。 (3)财务混同 公司共同使用同一账户,用款依据归属同一控制权,各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未作记载或无法区分等情形。 4.立法意义 新《公司法》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提升到普遍适用地位,又同时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纵横结合起来,这将全面摧毁《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权利屏障体系,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