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普法|饮酒身亡,同饮者的法律责任承担三五好友小聚,常常把酒言欢,无酒不成席。但是,聚会饮酒过程中发生意外由谁承担?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饮酒过量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马某和李某风。双方就工作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王某为尽“地主之谊”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马某和李某风作为同桌饮酒者,买单结账后,将已经喝醉的王某单独留在饭店后离去。而饭店的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王某,既未及时联系其家人来接走他,也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而是将王某抬出饭店,放置在门口角落。 次日凌晨,王某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已死亡。后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亲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和李某风存在过度劝酒行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而饭店及饭店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没有起到经营者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尽管本案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王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排除其死亡证明中的酒精中毒诱发其他致死的可能性,而酒精中毒又与事发饮酒行为存在关联性。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马某、李某风数次与王某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马某、李某风确为王某的共饮者。被告马某、李某风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因此二人应当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负有必要的安全责任,死者王某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饭店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看到王某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地指示店员将王某托扶起身,后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马某、李某风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16.5万余元。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2、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共同饮酒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