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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婚后父母还房贷,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络图源,侵删)

01

基   本   案   情

李女士和朱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认为朱先生在婚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且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朱先生所还房贷。

庭审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其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由其父母在自己婚前购买的,且该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婚后房贷也是由自己父母偿还,故婚后所还房贷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李女士认为,即使朱先生拿其父母的钱偿还房贷,所还房贷也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2

法   院   审   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认为朱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但其在庭审中又称朱先生婚后一段时间无工作无收入,自己亦不清楚房贷的来源,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和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房贷。朱先生称房贷系由其父母偿还,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查,朱先生父亲账户的取款记录与还贷款记录基本一致,能够印证其陈述,故房贷由朱先生的父母偿还具有高度盖然性。

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朱先生婚前向银行贷款,该债务是朱先生婚前个人债务,鉴于银行偿还贷款的特殊性要求,只能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朱先生的父母在婚后持续还贷的行为,是替朱先生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不能得出偿还贷款系赠与给夫妻双方的结论,故对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偿还房贷的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03

以   案   释   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本案中则为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由父母提供资金进行还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应理解为如果一方还贷部分的资金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对该还贷部分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可以的,但若一方还贷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另一方主张分割法院应予以驳回。故对于贷款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购买人辩称系父母偿还的,则应当提供月供还款的资金来源,如果确实来源于其父母提供,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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