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通话录音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通话录音因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存在问题没有被法院认可,因此,只有取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话内容完整没有瑕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通话录音才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
首先,关于通话录音的取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到通话录音来说,取得录音的过程应当合法,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通常情况下,在与他人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录音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但在录音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导致对录音证据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取得录音的,则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提交劳动者工作手机中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在工作中存在“飞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但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劳动者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因此对该录音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通话录音的具体内容,录音中各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通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不仅要听得清楚,还要听得明白。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录音应当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录音对象身份,有明确的形成时间;二是语言应当简单直接,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方言或者当事人之间才懂的“黑话”;三是录音时应当避开喧闹嘈杂环境,尽量语气缓和自然,不要在录音过程中发生争吵,更不能出言威胁、谩骂;四是录音时应当提前构思好谈话重点,围绕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进行,如确认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确认曾经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承诺还款时间等。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李某整理的通话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赵某就案涉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身份信息,该录音中也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且录音内容不清晰、不具有连贯性,最终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