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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网贷“利率刺客”


(网络图源,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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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开通了网络银行服务。随后,他通过网络银行向该银行申请了多笔贷款,并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及电子服务协议等电子合同。这些合同详细约定了电子合同签署方式、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以及逾期罚则等内容。

     然而,某银行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并未对罚息及复利的收取方式向陈某某进行特别提示或说明,且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复利高达30%。某银行在贷款合同上盖章确认后,陆续向陈某某发放了多笔贷款。但陈某某未能按期足额还款,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于是,某银行将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应收未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复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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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首先,关于电子贷款合同及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真实性认定。原告某银行提供了合同签约过程的公证书以及借款人电子签名的合同等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被告陈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业务时,已阅读并同意接受电子贷款合同及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约束,因此,这些合约及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陈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某银行主张的罚息及复利部分。由于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电子协议时,对罚息及复利的收取方式向陈某某进行了特别提示或说明,且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复利收取比例过高,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对某银行主张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不予支持,仅酌情支持逾期罚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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