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5385224

法智案例丨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获胜

案情介绍

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郑某某及被上诉人西安某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文均简称为西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孙某委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孙某被剥离了与西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认定,彻底维护了上诉人孙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律师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上诉人孙某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施工方,属于本案不适格被告。

涉案的东方xx花园工程系一审被告西装公司与河南X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917日签订的东方国际花园工程《2#4#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的尾页乙方处盖有一审被告西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代表人为赵某签字,该合同的第9条第2款第(3)项约定乙方委托张某为现场代表,联系方式137xxxx11,负责施工期间的相关事宜。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审被告西装公司于2013822日向河南X地产出具授权委托书第2013109号,授权上诉人孙某及被上诉人郑某某为一审被告西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与河南X地产谈判权,并未表明上诉人孙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014年227日,《关于郑州xx花园工程安装费结算》中显示,赵某支付张某340150元,郑某某支付张某6000元整,赵某及被上诉人郑某签字,进一步说明上诉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并未支付涉案工程的相关费用。2013629日,河南X地产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西装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表明,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为赵某,并且签字确认了工作内容。显然涉案的工程实际施工方为赵某,并非上诉人孙某。另外2013729日,一审被告向河南X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盖有一审被告西装公司公章的联系单,内容“请贵公司同意预借伍拾万元,我公司表示非常感谢,汇款还是汇入西安某工业实业总公司铝合金门窗幕墙厂,我公司已办理委托书给贵公司,发生纠纷,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该内容表明西安某工业实业总公司铝合金门窗幕墙厂系一审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而已,并不确定上诉人孙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中一审被告提供的《授权承包经营协议项目协议》的乙方为赵某及孙某,但乙方的签字人仅为孙某一人,该协议并未生效。该协议的第六条明确约定的该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生效”,显然一审被告并未盖章,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实际的施工方为赵某而非上诉人孙某。


二审结果

本案中西装公司虽然主张上诉人孙某为河南X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但孙某是否为涉案河南X项目的实际承包人,系孙某与西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孙某是否与郑某某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二审中通过郑某某对其接受委托的过程亦无法显示孙某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委托的事实,故一审判令西装公司与孙某共同偿还郑某某就涉案河南雅X目垫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刘涛 律师


刘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法学双学历,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部部长及刑事部资深律师。

刘涛律师执业10年有余,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律师执业技能,擅长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民商类法律,服务于大量军工国有企业。经典案例方面,成功代理轰动全国的“西安嘉天爆炸案”、“涉案3.6亿的集资诈骗案”、“王某故意杀人案”,“刘某贩毒”案件,“三原县住建设局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件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为公司、企业的稳健运营发展及刑事事案件被告人的无罪、罪轻及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广大公司、企业及委托人的信赖与好评。

常年担任陕西电视台1套、2套等电视节目社会焦点、热点、民生等栏目律师点评嘉宾。2013年被陕西省司法厅聘请为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为人大代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2018年担任陕西12348法网驻场律师,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努力为法治建设服务。



分享到: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