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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案例丨买卖合同纠纷





文章作者/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商事业务部副部长

刘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间建立有长期稳固的供货合作关系,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的三元锂电池组,被告将其用于生产的电动车上。2018年4月9日,原被告间对于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业务往来共同进行了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付款计划》中载明,截止2018年4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1990697元,并于2018年5月25日前付款50万元。但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仅支付30万元整,其余欠款均拖延未付。


办案过程

原告委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9519号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浙江某公司于12月12日提起反诉,并称由于被告提供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投入生产后,导致发生多次爆炸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要求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退货185580元的赔偿责任。但以上请求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判令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实属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的行为,实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最终做出(2018)浙0784民初9519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共计169069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1、买卖合同中缔约双方相互负有权利义务,买受方的主要义务即是依约支付价款。当缔约方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视事实情况,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防止预期利益损失。若利益已经实际受到损失,则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首先应当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防因诉讼时效问题损害既得的财产权益。其次,在交易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保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易往来函件、发票单据、结算单等重要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后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待证事实,更好的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刘涛律师 个人简介

刘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法学本科双学历,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业务部副部长及刑事部资深律师。

刘律师执业10年有余,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律师执业技能,擅长公司、企业法律服务,精通民商类法律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成功代理了轰动全国的“西安嘉天爆炸案”、“涉案3.6亿的集资诈骗案”、“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件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为公司、企业的稳健运营管理及广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无罪、罪轻及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广大公司、企业及委托人的信赖与好评。

常年担任陕西电视台1套、2套等电视节目社会焦点、热点、民生等栏目律师点评嘉宾。2013年被陕西省司法厅聘请为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为人大代表进行专业的法律服务。2018年担任陕西12348法网驻场律师,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为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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