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专题丨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七大区别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同属于破产程序,但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衍生出其在程序过程中各种差异: 一、提请主体不同 重整相较于清算而言,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即便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但在破产宣告前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另外除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提请破产重整外,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清算宣告前,其他债权人不可以提请重整。 二、提请时间不同 提请破产清算的时间与重整的时间有重叠,但是通过上述内容可见,提请重整的时间额外多出一个时间段即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还有提请重整的机会。 三、提请原因不同 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需具备“资不抵债”的条件,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挽救价值,后者则无挽救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四、提交材料不同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而破产重整中债务人除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必然还需要提交额外补充材料说明企业具有挽救价值的原因,诸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材料,否则裁判者作为企业经营的门外汉,显然不具备商业判断的基本能力,所以需要债务人提交相应的材料予以补充和辅佐裁判者认清企业的挽救价值。 五、 管理人职责不同 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在于清理清结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而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六、债务人权利不同 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如无特殊情形的,其有权自行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可以自主决定聘任人员问题,而且在此情形下,债务人享有自主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而破产清算中显然债务人无权自主作出上述决策。 七、物权限制不同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同时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ND- |